办事说明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申请入北京户口的,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
2、申请入北京户口
注意: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办理流程
1、持上述相应材料到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
2、派出所审核《生育服务证》有否盖有计生部门的有效印章,无章为无效证件,不予入。
3、派出所核对当事人申请入户地与《生育服务证》发证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暂不入户,由当事人持户口本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变理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副页背面盖章注明后,方给予入户。
办理地点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及分县局户政大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