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

时间:2024-05-26 11:54:21
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

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

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下面来看看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

  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1

不可以,这笔钱是不能随便乱取的,因为银行系统在这里面设置了监管的程序,每笔钱的支出都要求有相关的证明,并且是合理支出,对于一些大额度支出超过了一定数量的金额,银行也是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

基本存款的账户是由本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过程,都应该通过这个账户办理,如果符合经营需要的用途,可以通过转账支票或者是现金支票的形式,对公账户的钱取出来。

虽然公司里面的钱也有自己的一部分工资,但是进账与出账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因为牵扯到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真的想要,从公司里面取钱的时候,都要得到财务部门的公章许可。


  

如果在公司里的账户取钱的话,一般只要是基本账户就可以用现金支票支取,像出差旅费这些都是可以支出的,如果金额比较大,要提前跟银行预约,但是公司里面的钱不能直接划分给个人,除非有个人划入公司的账户依据,这样让对方在自己账户上提现就可以了。

单位需要出具现金支票,并且支票上还要加盖预留的印鉴,收款人必须是本单位背面提示付款数同样要包含章印,但是5万块钱以下的金额要带个人身份证,收款人必须是个人出具相关证明,必须要在现金支票上写上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基本条例。

对于基本户来说它可以取现,一般户可以转到基本户上面再取,但是要买现金支票,然后转入到个人账户也是可以的,需要出示用途证明。所以在想转出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到相关的出示证明。

  对公账户能随便取钱吗2

在公司经营中肯定会有老板想要把对公账户的钱转入自己私人账户这种情况,那么这种行为需要交税吗?现在就让我来为各位老板讲讲公转私有哪些风险吧!

首先想到的是分红,公司账户向法人或股东账户转入分红款项,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借款。法人或股东向公司账户借款,在当年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变相的向股东分红,股东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甚至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如果该借款是无偿的,没有利息收入也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被视同企业对个人提供了贷款服务。

第三,投资收回。个人股东撤资时,常常以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还个人款等名目转出款项。但不管以什么名目,都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了这么多,肯定会有老板想问,怎么才能避免交税呢?

实际情况是可以这样操作的:

金额较小的,可以以提取备用金、报销员工差旅费、发放员工工资等提现方式每月提取,额度和比例在会计制度上是有要求的,不能随意提取。


  

金额较大的,可以用股东借款的方式,将钱从公户中提出,然后在当年年底之前将钱归还就可以。

除此之外,还有更好的办法。

中国绝大部分税务机关采用的都是查账征收,但还有一种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综合税率有4.7%、6.83%、8.3%。重点讲一下4.7%的,那么实际是怎么操作的呢?

假设A地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3%的增值税加上0.2%的附加税,再加上1.5%的`个人所得税就是4.7%的由来,上述税费交完之后的钱不需要再交任何税费。

在A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假设你想将本身C公司的200万利润提到股东私人银行账户,又不想缴纳25%企业所得税和20%的股东个税,可以让B公司给C公司提供服务,服务费用200万元,C公司将200万打给B公司,B公司给C公司开具发票,这样C公司就有了成本票,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少缴或者不缴,然后B公司在A地缴纳4.8%的综合税费即可。

正常交税方式:200万*25%+200万*20%=90万

A地的交税方式:200万*4.8%=9.6万

最后提醒您:如今税务系统的金三系统数据对比功能强大,再加上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定,公转私的走账方法已经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当公转私行为发生后,应合法合规处理涉税问题,不可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行偷税漏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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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帐户的钱是不能乱取的,银行系统是设置了监管的,每笔支出都要求都要有凭有据,合理支出,尤其是大额度支出,超过了一定数量金额,银行是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的。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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