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时间:2024-05-26 00:12:19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开发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代开,发票或者是虚假,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汇款公司的账户多收款项应为开发票的公司的款项,这个是要重视起来的,下面分享发票和打款账户 不一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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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解决方案:联系汇款账户公司会计把多余款项打回到开发票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票后和收款不对应,导致的后果:开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代开或者虚开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

开发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代开 发票或者是虚假 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汇款公司的账户多收款项应为开发票的公司的款项,意思就是钱没有到账而公司却纳了税,另一个公司多收了钱。

现在税务关注三流一致:发票抬头、合同上的名称和收款账户名称。建议让对方出具一个盖章的说明,说明由收款方代开 发票方收取的款项,收款账号是什么。

发票是谁开具的,名义上看销售方就是谁,款项就应该打给谁。如果打款给到另外的账户,让对方企业出一个两方均盖章签字的委托收款协议更加稳妥。

如果金额非常大,最好是跟对方进行协商,把款项退回,重新汇款到对应的与开票方名称一致的.账户中。

不过发票是有效的,只要单位名称、税号等信息填写真实无误发票即为有效.即使发票面载明的账号、开户行与实际交易所用的账号、交易行不一致,也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2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关系不大,收款名称必须要一致,避免引起纠纷公司名字对就行,开户行账号无所谓,最主要的事公司名字、税号一致就可以。一般来说单位都可以开设若干个合法合规的银行账户,但书写在发票上的信息只能是其中一个,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同一单位实际收款的账号必须与发票上书写的账号一致,通常收款方账户名称与发票上的开票方即收款方单位名称一致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3

如果发票上的抬头与转账单位不一致,那么发票抬头单位可以出具一份代为付款的说明,在说明中注明受托付款方名称以及转账的金额,开发票的时候可以根据业务合同以及代为付款说明来开具发票。

很多单位在实际的业务开展过程中会出现发票单位与实际转账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可以通过代为付款凭证来解决,由发票单位出具一份代付款凭证给开票单位,开票单位可以用这份代付款凭证来做账。

在代付款凭证中,会对实际付款单位、代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收到款项的单位要结合销售合同以及代付款凭证共同来验证资金流,如果资金流向与代付款凭证相符合,那么开票单位就可以把发票开出。

出现资金代付的情况,一般在关联企业中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大,很多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各家公司账上的资金数量会有一定的差异,有时候为了对外支付货款,需要较大金额的资金,公司就会采取代付的方式来支付款项,从而出现了发票公司与实际付款公司是不同的。

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违反什么法规

一、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 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

二、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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