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经常嫖的人不怕被抓
为什么经常嫖的人不怕被抓,古往今来,食色性是人们日常生活所追求的。嫖指以金钱、财物交换肉体行为,嫖属于非法的性交易。有的人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走上了不归路,下面来看看为什么经常嫖的人不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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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只涉及到行政处罚,对于普通人而言,其15天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承受的。
所以,尽管一直在打击,嫖的市场却一直火热,可能对于嫖客而言,相比于寻求刺激找乐子,承担一点风险是值得的。毕竟这种事情,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能否被抓,还是要看概率的,所以铤而走险的人确实还不少,这其中甚至还包括不少名人。
从之前的黄某波、王某安,到刚刚新鲜斩获的李某迪,这些人为了寻求刺激,不仅冒着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更加赌上了自己的前程和事业,让人觉得惋惜的同时,也觉得他们是咎由自取。
但是,抛开事情本身,也涉及到一些常见的关于嫖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进行一一解析。
一、将名人嫖的事件公之于众,是否涉及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知道,普通人嫖,如果进行拘留处罚,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会通知家属的。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最多可以让你的家属知道,并不会昭告天下。
这确实是基于保护人的隐私问题,因为嫖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对于普通人,虽然影响没那么大,但人都是要面子的,这种事情也没有必要公之于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为什么这些名人嫖,就动不动就昭告天下,让他们彻底凉凉呢?
其实我们仔细看朝阳区警方的通报,是没有具体写人的名字的。后面的曝光,可以断定是媒体所为,只是我们默认了这种方式不违法。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人是名人啊,名人跟普通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可以从公众的中获得普通人得不到的利益,甚至可以作为某些地区或者某些项目的代言人,在普通民众心中是具有公信力的。
所以,既然名人作为正面人物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就势必要承担更多比普通人接受监督的义务。正所谓“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伤“。
你作为一个公众知名人物,不能明着宣传正能量,通过公众资源赚得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却又做着与形象不符的违法的事情,这种在任何人看来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最劣迹艺人重拳出击,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嫖会留下案底吗?单位能否因为员工嫖而将其辞退?
这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是肯定会终身留下案底的,而且这种案底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以后参军、考公务员、做律师,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政审问题,可谓是后患无穷。
但嫖只是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只会在公安机关留下一条因嫖被治安处罚的记录,这个只是记录,不是案底,案底是刑事犯罪才会有的。
但是,这样的记录一旦产生了,也是会伴随你一生的。这些记录也会影响你的政审,但是不会影响你下一代。
至于会不会影响你的工作,这要看你在什么单位工作。如果是普通民企,企业是不能因为你有嫖记录,就以此为理由将你开除,因为这个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如果你在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因为跟企业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违纪的规定,很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的。
三、招嫖被骗,能报警吗?
随着招嫖由线下转到线上,很多骗子会打着上门服务的名义,实际是骗被害人的钱财。而事后被害人一方面不甘心钱财被骗,想去报警求助;另一方面又因为招嫖心虚,担心自己钱没拿到,反而因为招嫖,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很多人权衡利弊,就直接算了。
其实大可不必,这种情况下,虽然确实自己有错在先,但是一方面你招嫖并没有成功,所以也并未进行实质的嫖行为,这种情况下,自然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最多是被批评教育一番,这个也是正常的,教育你以后不能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你要弄清楚这个法律关系,对方很可能只是一个诈骗团伙,并不涉及到嫖,因此你完全可以以诈骗罪为理由报案。
至于你给钱的初衷是什么,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确实存在诈骗你的行为,而且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团伙的诈骗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权力必须介入。
虽然你明知道违法而为之,但是这跟诈骗罪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你这次被骗是基于你的色欲,而很多人被骗是基于自己的贪欲,所有上当的人,都是被骗子拿捏住了你人性中的弱点,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的事情,肯定是要看刑事上的法律关系,而不问被骗的`原因,否则,任何被骗都可以被看作是受害人的咎由自取,或是淫欲或是贪婪或是愚蠢,如果都去追究被害人的原罪,那诈骗罪就没有意义了。
四、嫖有追溯时效吗?
很多人咨询的时候,会比较忐忑一件事情,就是自己当时被抓的时候,跑得快,没被抓住,但事后又忐忑不安,生怕自己哪天被传唤。或者自己在转嫖资的时候,留下了记录,结果小姐被抓到了,担心自己被供出来了,于是寝食难安,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多久了才不会被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由此可见,嫖的追究也是有诉讼时效的,也就是六个月以内,如果没有被追究,就不会再追究了。听起来还是很长的是不是?毕竟要一个人担惊受怕半年,也是一件十分煎熬的事情了。
但是,就像我前面说的,你既然选择做这个事情,要去抱这种侥幸心理,那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嫖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情,我们国家肯定会坚持抵制的,并且同时在道德上加以谴责。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个人正经谈恋爱,结婚生子,拥有稳定的二人生活。
毕竟,生命中有太多比纯粹追究欲望有意义的事情,何必要冒着违法的危险,赌上自己的前途去追求这种空虚的刺激呢?
为什么经常嫖的人不怕被抓2
现在不同了,依附于一些高科技手段,基本上一抓一个准,甚至几个月前的嫖{娼}行为都能从其他破获的案件中牵扯出来,基本上能实现“溯源”,看一下近两年栽的几个明星就知道,几乎抓得都不是“现场”。
那么警方在如今抓嫖的时候有什么特别的高科技手段呢?其实也不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摄像头的覆盖率很高了:
以一条商业街为例,在众多摄像头的“天网”布局下,你从事什么生意、一天做了几单生意、人流量如何几乎都不是秘密,过去把卖{淫}嫖{娼}窝点伪装成一个理发店、棋牌室或者洗头房,如今基本上不可行了,人员出入那种畏首畏脑的不正大光明的表现很容易就暴露出门面是很可疑的,此时上门核查基本上一查一个准。
再就是类似于“朝阳大妈”这样的组织:
很多卖{淫}嫖{娼}的窝点,尤其是那些隐蔽在住宅区、公寓里的卖{淫}窝点,别人可能不知道他们租了房子是在干什么,但是在经常围着这个区域溜达和“巡逻”的“朝阳大妈”眼里,可疑行为是一眼就能辨识的,五六十年的大米饭可不是白吃的,不要低估他们的生活阅历。这就是为什么朝阳大妈们每每都能“立功”的原因所在,不只包括卖{淫}嫖{娼}行为,还包括一些诸如“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朝阳大妈没有执法权,不可能在发现可疑行为和可疑人员后上门一探究竟,但可以把情况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啊,警方上门一查就知道了,抓嫖没那么难。
除了以上两点的加持之外,另一个奇招就是当下流行和普及的“电子支付”了。
如今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享受服务,谁还带现金呢,基本都是线上支付,这也为日后的暴露埋下了伏笔。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当某个卖{淫}窝点或者从业女性被抓获的时候,以案扯案,支付和收款记录是一目了然的,正经人谁会在深夜给这些女性转600元、800元?但凡有转账行为的,都可疑。
现在电子支付是实名的,只要怀疑这些转账可能伴随着嫖{娼}行为,揪出嫖客就易如反掌了。
当下很多有影响力的明星就是栽在电子支付上,比如去年的王某宏、今年的李某峰,都是与之有交易的女性被抓之后,才牵扯出来的。
综上来说,在摄像头、“朝阳大妈”、电子支付面前,嫖{娼}行为几乎是没有什么秘密可言的`,嫖客自以为做得很隐秘了,但事实并非他们所想得那样。
除了所谓的高科技手段的加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讲,公安部门对极易传播疾病、有损家庭和谐的卖{淫}嫖{娼}行为几乎时时刻刻都保持着绝对的高压态势,绝不允许“露头”,查处一起打压一起。
在这种高压和强决心下,逆势而为不被抓获的概率就更低了。
法律上对嫖{娼}行为的处罚是拘留加罚款,对公职人员甚至最高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的处理,得不偿失。
退一步讲,即便法律层面上没有上述处理,大家也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从道德层面上来讲,这是个人不端正行为的表现,不仅自己的名誉和名声会因此受损,还会破坏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婚姻破裂、妻离子散;
从个人健康的角度而言,不少疾病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传播的,对自己、对另一半的健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所以,对于嫖{娼}行为,一定要坚决予以抵制,控制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该碰的坚决不要碰!
为什么经常嫖的人不怕被抓3
嫖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规定,嫖被抓的一般是给予10日-15日之间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是嫖情节轻微的话,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嫖会拘留多久?
嫖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嫖不会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嫖构成犯罪吗?
嫖留不属于犯罪,只是犯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嫖行为在我国并不会涉嫌构成犯罪,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若是在嫖的`过程中,同时还伴随有其他的行为,那么情况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还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嫖被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时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其实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哪些人会因为嫖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的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