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去哪里

时间:2024-06-10 17:45:25
离婚咨询去哪里

离婚咨询去哪里,离婚纠纷在婚姻法律的层面上带给我们的价值体现也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离婚咨询在很多程序上有一定的差异,下面介绍离婚咨询去哪里。

  离婚咨询去哪里1

想离婚应该去哪里咨询

1、想要离婚肯定是去民政局咨询,或者是去法院的值班律师那边去咨询相关的离婚问题。一般如果说两个人是都有离婚的想法的话,那么只要把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问题统一一下意见,就可以去当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了。

2、如果说夫妻两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想离婚,另外一个人不想离婚,或者说两个人都想离婚,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有不同的意见,那么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离婚由法院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夫妻两个人一个想离婚一个不想离婚的这种事情是非常多的,所以在遇到的时候可以多问一下身边的人或者是律师。

离婚的途径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均想要离婚的,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可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至法院,向法院申请判决离婚,法院一般有值班法官,具体可向其询问具体手续及流程,也可以向法院值班律师咨询相关问题,部分法院有起诉材料的空白格式可以自行填写。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

1、双方同意,协议离婚。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注意,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一方“失踪”,对方离婚。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法院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4、涉外因素的离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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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离婚纠纷咨询如下内容:

1、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方面的问题;

2、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及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3、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举证方式;

4、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可以咨询以下内容:1、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2、财产问题如何处理;3、如何有利争夺子女抚养权;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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